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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律研究系列(七)——数字经济背景下货币犯罪的变迁趋势

imtoken如何转账 2023-04-12 07:29:41

作者|史贤英、韩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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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版社

近年来,随着国家数字经济战略的推进,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非传统货币支付(二维码等非接触式支付)方式的兴起和推广,传统货币支付(现金)支付)方式正在萎缩,甚至传统货币也被拒绝。 一方面,支付平台的不断拓展和应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便利了人民群众的支付,加速了数字人民币(DC/EP)的问世。 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以货币为犯罪对象,使传统的货币犯罪有了新的变化。 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的资料,分析阐释数字经济背景下货币犯罪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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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货币犯罪的数据变化

《刑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常见、多发货币犯罪主要包括伪造货币罪、买卖、运输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 以上三种犯罪在货币犯罪中较为常见。 且具有代表性的是,本文以裁判文书网中上述三起犯罪案件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

笔者从裁判文档网站上找到了以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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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三张表格反映的数据来看,三大货币犯罪的案件数量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2013年至2019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直处于高位发展;

第二,2020年案件数量将大幅下降,2021年从目前的数字来看,案件数量将大幅下降。

三、从案发地区分析,广东是货币犯罪多发地。 安徽、山东、河南也有大量病例,占这些省份病例总数的80%以上。 而且南方省份病例数大于北方省份,东部省份病例数明显压倒西部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经济人口大省。

从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可以看出,传统的货币犯罪在作案地域和时间上有明显的集中度。 就案件发生地区而言,货币犯罪引发的假币问题需要市场和民众消化。 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活力强,人员流动大,人口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更容易发生此类案件; 从发生时间来看,2014年至2019年是逐年增加的高发期,总体呈上升趋势。 2020年,事件数量开始急剧下降。 2021年,上半年的事件数量将继续加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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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犯罪发生上述变化的原因

(一)经济持续发展

货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增加货币的使用。 近十年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也吸引了大量资金。 人流、货流的流量和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这种流动性也为货币犯罪的滋生和高发提供了可乘之机。 货币犯罪的低成本和巨额利润也让这些犯罪分子乐于冒险。 因此,货币犯罪从2013年到2020年一直保持高发状态,尤其是在人口流动性大、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

(2)第三方支付平台二维码支付的兴起和普及,已经取代了传统货币的使用

近年来,二维码支付逐渐成为主流支付方式,不少商家甚至拒绝接受现金。 二维码支付的兴起,不可避免地减少了现金的使用,尤其是近年来,二维码支付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支付方式。 国家因应形势发展推出数字人民币(DC/EP),传统纸币的使用越来越少。 纸币的大幅减少,不仅方便了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支付,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也让货币犯罪分子失去了相当多的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机会。 从上图三个表格可以看出,2019-2020年和2020-2021年传统货币犯罪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明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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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字货币的兴起及其犯罪风险

数字货币是指纯数字化、不需要实物载体、具有一定货币功能的资产。 它还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使用密码算法进行安全验证等特点。 我们认为它包括广义上的数字人民币(DC/EP)和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狗狗币、以太坊等)。 随着传统纸币的使用日益减少,数字支付逐渐成为主流。 我国央行顺应经济形势发展,推出数字人民币(DC/EP),开始进入生活流通领域,有效提高了生活效率,同时减少了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也减少了传统货币犯罪的发生,对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人民群众损失具有积极作用。

在数字人民币(DC/EP)出现之前,其他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狗狗币、以太坊等)也流行了很长一段时间,成为不容小觑的金融产品和工具。 这类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货币属性,如法定补偿和强制性,不是真正的货币。 但基于其自身的跨国性、投资性、不可再生性、加密性等特点,引起了人们的极大热情。 “矿山”遍地开花,各种交易不断,一度达到相当规模。

在看到数字货币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关注数字货币可能面临的风险,因为数字货币有利可图,违法成本低,不法分子也瞄准了数字货币。 从司法实践看,数字货币犯罪有两大趋势:一是以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二是以数字货币为犯罪作品或手段。 我们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数据分析以上两种趋势:

(一)以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

(1) 计算机犯罪

虽然数字货币没有得到政府的官方认可,但这并不妨碍数字货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 民间成交频繁,成交价格屡创新高。 数字货币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也被不法分子发现。 于是,各种通过计算机网络窃取数字货币的犯罪活动也频频发生。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李云刚在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职务便利,公司软件研发部某工程师篡改公司安装在比特币矿机上的软件代码,将代码中的收益账户由公司账户更改为个人账户,并转账将个人账户隐藏在“为了获取矿机产生的比特币。经审查,共有50多台比特币矿机配备了修改代码的软件。” 最终,以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又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9年8月,被害人刘某因准备投资经朋友介绍在“比特币”当月,田华峰帮刘某出资257万余元购买了35枚“比特币”,并在刘某手机上下载了“比特派钱包”和“imtohen钱包”,用于存储“比特币”。 此次操作中,田华峰获取了12个英文助记词和登录密码,用于打开上述“钱包”。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华峰利用掌握的助记词和登录密码,委托刘姓网友(基本信息不详)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将刘某“钱包”中的35个“比特币”转账至自己的“比特派钱包”,卖掉了9个,赃款全部用于家里的个人消费。 ”最终,田华峰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比特币的价值在我国是无法被认可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并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因此基本都以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

(二)利用数字货币从事犯罪工作

(一)诈骗犯罪

在诈骗犯罪(包括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中,数字货币往往作为不法分子的融资工具,利用数字货币的稀有性和不可复制性作为噱头,宣传相关数字货币。货币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诱骗投资者投资。 投资者上当受骗后,往往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第136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梁峰于2017年5月底加入义乌市北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共同以微信宣传赚取“深蓝积分”或投资“北澜币”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投资资金,据统计,梁峰等人造成24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10954321.97元。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一种逐利犯罪。 目的是非法获取受害人支付的门槛费。 借助数字货币,不法分子可以吸引公众参与并支付高额门槛费用。 ,损失惨重。

例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行终28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骗取泰达币判刑,“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旗下的MFC网络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与者支付人民币700至24.5万元不等的手续费,购买MFC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易货货币,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推荐发展顺序形成上线、下线等级,直接或间接计算返利依据发展会员的数量和会员投资额度,根据投资有高回报且只涨不跌的诱饵,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介绍他人加入MBI理财传销,进行非法传销,骗取钱财。”

(三)开设赌场罪

近年来,以数字货币为赌注的网络赌博案件屡见不鲜。 隐蔽性和打击难度都大于传统网络赌博,需要引起公众的注意。

例如,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1行终5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2012年1月,高庆勇(被判)出资设立富贵乐园公司,开通富贵乐园网站。 、斗牛等游戏供玩家使用虚拟货币富贵豆作为筹码进行投注和参与博彩。银商通过买卖富贵豆赚取差价。买卖富贵豆价格等待交易,玩家通过网站“保险箱-赠富贵豆”模块流通富贵豆,通过银行商户将富贵豆兑换成现金。

(四)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犯罪。 利用数字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普通人帮助其进行数字货币交易和洗钱活动。 另一方面,知识的缺乏,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很容易成为“共犯”,涉嫌本案犯罪。

例如,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行终6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雷增涛受友人邀请,与耒阳市十余人,湖南省,自2019年11月左右,利用“火币”网络平台买卖虚拟火币,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并从中收取佣金。2020年5月,被害人卢某在网上与他人发生网络关系,并被对方引诱到“复星金服”工作,在APP上参与赌博,于2020年5月22日至23日凌晨被骗取602万元,其中200万元进入雷增涛的光大银行卡62×××97号账户。 该机构冻结该笔款项后分四次转账,包括转账75万元、110万元至其武汉中邦银行卡62×××60账户、支付宝充值10万元、微信充值5万元,并转账钱给他人在“火币”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雷增涛以4/1000的比例转账,非法获取佣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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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概括

数字货币的使用和流通深刻改变了传统货币的形态。 这种形式上的变化,不仅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以前没有的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 针对数字货币的经济社会风险,我国央行等国家机构多次发文提醒风险。 今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规定》。 《公告》要求国内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可以说是彻底切断了虚拟货币在国内市场的生存空间,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虚拟货币过热的势头。 它有积极的作用。 在此提醒公众,在面对数字货币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因为逐利心理而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一方面,会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很容易让他被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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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史显英

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

石宪英律师是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数字金融刑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2020年12月,史宪英律师申请在“北京市伟衡律师事务所数字权益互联部”下设立新的“北京市伟衡律师事务所数字金融刑法研究中心”,担任主任。 史先英律师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 具有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精通侦查逻辑和法律逻辑。 黑道组织案件、黑道保护伞案等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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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韩小天

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

韩晓天律师是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科技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数字权益互联法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区块链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伟衡律师事务所数字金融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8年12月,在韩晓天律师的带领下,“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研究中心”成立。 2019年7月10日,韩晓天律师签发司法领域首份区块链电子律师函,并将哈希值存储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上骗取泰达币判刑,标志着律师服务正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韩晓天律师专注于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及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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